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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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釣權會 函
立案證書字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23253號核准立案
地址:404台中市北區日興街206號14樓之2
承辦人:創會長 游清江
聯絡電話:(04)22052948,0928799438傳真04-22069727
受文者:立法委員 李應元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釣權字第0095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一、海巡義工實施計畫二、相關單位覆文影印本
主旨:檢附本會擬訂擔任海巡義工協助岸、海巡監控防範走私偷渡與查緝非法捕魚暨「推
動漁筏轉型釣具類漁業」實施計畫,詳如附件,懇請 委員惠予協調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與台南市政府重新檢討同意本計畫,俾便本會向台南市政府申請准予本會
會員搭乘一支釣漁船瑞珍號CTS- 008743等12艘(如附表)出海活動,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2月31日農授漁字第0921234664號令(附件一)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100年12月12日南局檢字第1000017002號核准函(附件二)辦理。
二、 本會於101年1月31日台釣權字第00918號函依規定向台南市政府申請船隻,市府於101年2月6日府農港字第1010106502號函(附件三)要求本會將本計畫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備獲准後再向台南市政府申請,本會復於101年2月08日台釣權字第00921號函依規定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備本計畫,該署於101年2月24日署情五字第1010003643號函(附件四)答覆已停辦海巡義工之招募。
三、 本會依據93年10月5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岸檢漁字第093002001號函向南部地區巡防局申請報驗出海(附件五)實施迄今8年多,海上非法捕魚等事件大幅減少,頗受民眾暨漁民好評(漁民收入增加);漁業署亦於94年撥47.9萬元予本會「推動漁筏轉型釣具類漁業」,建議延續本案。
四、 本計畫目的:
(一) 為全國漁民增加收入「推動漁筏轉型釣具類漁業」改為「休閒漁釣」暨
研究評估新漁法提供漁民作業參考避免竭澤而漁;調查臺灣沿海適合置放人工漁礁區並監控漁民有否惡意破壞漁礁,研究評估規劃近海適合筏釣區,輔導近海漁船、膠筏漁民轉型休閒漁釣保護漁業資源,響應政府親水活動政策提倡正當休閒,帶動地方觀光產業活絡經濟,降低國民犯罪率減少社會成本與維護海洋生態,增進政府與百姓感情暨提高商業行為。
(二) 為彌補各地區岸、海巡兵力之不足,建議海岸巡防署運用本會全國各地優
秀會員於出海釣遊之際建立監視暨通報系統,發現不法立即撥打118報案電話回報主管岸、海巡單位取締並拍照或錄影存證打擊不法,俾利監控防範走私偷渡與非法捕魚遏止漁業資源遭受破壞。
(三) 運用本會員擔任「海巡義工」不必付予公權力亦無經費編列補助困擾,藉海上處處有釣魚民眾監視,企圖不法之漁民必然有所顧忌而達嚇阻效果,漁船有民眾租用亦可增加漁民收入何樂而不為?
(四) 杜絕假船員真釣魚之亂象:全國愛好船釣民眾甚多,然而觀光娛樂漁船甚少無法滿足需求,因而導致民眾為搭乘漁船出海釣魚而考船員證,造成假船員真釣魚之亂象!船員係為從事船上相關工作者稱之,由船主聘請擔任,所謂假船員真釣魚係為利用船員證搭乘漁船出海釣魚之行為,船主因此可收船資營利此屬非法,然而執法單位無奈導致亂象產生;本會為將真船員與假船員真釣魚民眾區隔方便執法單位辨識管理乃提本計畫解套。
五、 申請漁船之理由:愛好出海釣魚民眾人數眾多,觀光娛樂漁船數量不足;懇請 委員協調台南市政府參考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之核准案(附件七),同意本會會員搭乘一支釣漁船瑞珍號CTS-008743等12艘出海活動。
六、實施日期為101年06月0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七、本會保證活動全程絕無不法行為,人員保險暨安全均由本會負責。
正本:立法委員 李應元先生(請協助)
副本:本會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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