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釣權會「研究新式一支釣漁法協助推動漁筏轉型
釣具類漁業」測試實施計畫公聽會報告資料
報告人:台灣釣權會創會長 游清江 日期:101年09月11日
一、 本案係為推廣近海休閒方便民眾出海所擬定於法有據:
本會所提計畫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2月31日農授漁字第0921234664號令辦理(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均可提出計畫申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方巡防局於100年12月12日南局檢字第1000017002號函核准本會創會長游清江等580人在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所轄各漁港報驗出海,但所搭船隻必須向漁政機關申請,本會依規定於101年01月31日向台南市政府申請一支釣漁船瑞針號計12艘出海釣研,前後修正計畫與申請計7次,然而主管機關台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卻毫無擔當與推諉漠視我廣大民眾權益,以似是而非之理由百般刁難不准出海,懇請 各位媒體朋友先進明鑒主持公道!
二、 在戒嚴時期民眾要搭乘漁船出海釣魚只要向當地警察局申請釣魚證即可,如今卻要花3天受訓考取船員證後才能搭乘漁船,從報名受訓到考取船員證每人必須花費上萬元,民眾之不便與怨不知向誰傾訴?考船員證者不到3%真正從事船員工作,97%是為搭乘漁船釣魚而考船員證。
三、 政府既然規定要有船員證才能搭乘漁船,那為何外勞與大陸勞工均無船員證卻可搭乘漁船工作?為何學術機構與政府官員無船員證卻可隨時搭乘漁船出海?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誰能心服?
四、 計畫訴求:
(一) 海洋資源共享,禁止非法拖網捕魚。
(二) 研究新式一支釣漁法協助推動漁筏轉型釣具類漁業,推廣休閒漁業確保海洋資源。
(三) 漁民與釣魚民眾同為漁業署子民,建議區漁會管理漁民與真船員,釣魚團體管理以船員證出海釣魚民眾;因此建議爾後凡是要從事漁業行為而考船員證者由各區漁會推薦受訓,為釣魚而考船員證者由各釣魚團體推薦受訓,俾便政府確實掌握漁民與釣魚民眾方便管理。
五、 近海漁業資源枯竭重要因素:
(一)3海理內非法拖網捕魚。
(二)漫無限制之流刺網、三層網、定置漁網。
六、 濫捕使用船隻:舢舨、管筏、小型漁船。
七、 亟需輔導轉型對象:舢舨、管筏、小型漁船。
八、 轉型休閒漁業限制因素:
(一) 各漁港有觀光娛樂漁船配額限制且投資成本高,船資較高且因搭乘人數多不適合近海垂釣,釣魚民眾搭乘意願不高。
(二) 舢舨、管筏、小型漁船搭乘人數少行動快速非常適合近海垂釣,且船資便宜因而成為釣魚民眾之最愛,釣魚民眾為搭乘舢舨、管筏、小型漁船出海垂釣迫使我釣魚民眾考船員證造成廣大民怨。
九、建議核准本案之理由:
北部地區觀光娛樂漁業漁船甚多,一般民眾憑身分證即可出海釣
魚非常方便;然而中南部地區觀光娛樂漁業漁船甚少總數不到
50艘,僧多粥少不夠租用因而導致民眾為搭乘漁船出海釣魚而
考船員證,目前已造成數萬名假船員真釣魚之亂象!中南部地區
民眾收入較低,租用漁筏舢舨費用低廉為其最愛,同意本案可將
真漁民與釣魚民眾完全區隔方便管理。
十、立法委員 丁守中先生轉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不同意本案
之理由本會釋疑如下:
(一)深怕打擊與觀光娛樂漁業漁船反彈疑慮:
1、除北部外,全國觀光娛樂漁業漁船甚少,喜愛在近海垂
釣民眾甚多,在僧多粥少狀況下,迫使民眾為搭乘漁船
出海垂釣不得不考船員證,因而造成假船員真釣魚之亂
象!經本會長期觀察本案並無影響觀光娛樂漁業漁船業者之
發展與權益情事實無反彈之理由。
2、船員係為從事船上相關工作者稱之,由船主聘請擔任,
所謂假船員真釣魚係為利用船員證搭乘漁船出海釣魚
之行為,船主因此可收船資營利此屬非法,然而執法單
位無奈導致亂象產生;為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卻
無視觀光娛樂漁業漁船反彈疑慮?漁業署開放漫無限制
之假船員是否有圖利他人之嫌?若否,何以本會為將真
船員與假船員真釣魚民眾區隔方便執法單位辨識管理依
法所提本計畫然而漁業署卻百般阻撓?
3、市場理應開放公平競爭,民眾喜好搭乘何類型船筏觀光
娛樂漁業漁船實無反彈之理由,況且本案係為增加漁民收入協助其轉型休閒漁業而設計,漁業署思考模式令人費解!
(二)安全性顧慮釋疑如下:
1、 在相同條件環境下,假船員與本會會員共同搭乘同一艘漁船,漁業署認定假船員無安全顧慮而本會會員有危險不安全誰能信服?
2、 舢舨、管筏、小型漁船不安全:既然漁業署認定該類型漁船不安全,為何主管機構要核發執照?為何假船員搭乘則無安全顧慮?
3、 本計畫活動範圍離岸5海浬內,人員一律穿著救生衣且不得超載,海象不佳則禁止出海,出海前人員一律臨時投保旅遊平安險。
十一、漁業行為使用方法不外網捕、誘籠、毒、電、炸、魚槍、延繩
釣、一支釣等,茲將新式一支釣漁法與傳統拖網及流刺網漁法
優缺點比較如下:
(一)新式一支釣漁法:
1、優點:無海洋汙染與迫壞海底生態顧慮、漁獲種類多且新
鮮經濟價值高、可控制漁獲量避免竭澤而漁、適合
推廣海上休閒確保漁業資源。
2、缺點:漁獲量低。
(二)傳統拖網及流刺網漁法:
1、優點:漁獲量高。
2、缺點:漁民貪婪竭澤而漁一網打盡、漁獲量多價賤、海底
廢網難以清除破壞海底生態導致漁業資源枯竭、飄
浮漁網影響航行安全。
十二、推動本案之理由:
(一)我國近海漁業資源業已嚴重枯竭難以述明,究其主因為廢水、
廢油、廢棄物汙染:
1、近年來政府為發展經濟積極發展工業,然而忽略環保之重要導
致不肖業者心存僥倖經常將未處理廢水排入河川注入海洋,目
前我國75%溪流均遭受輕重度污染;據悉本會會員在沿岸所
釣之魚獲30%均有化學異味。
2、各商港、大小漁港均遭受船隻排放廢油污染,導致許多近海魚
類均有油污異味影響人體健康。
3、近海各海灘到處是塑膠袋、各類瓶罐、廢棄魚網、保麗龍等廢
棄物令人觸目驚心,近海沿岸海底到處是廢棄魚網致使魚類無
法靠岸繁殖。
(二)錯誤之漁業政策導致漁民不當捕撈:
1、政府為增加漁民收入發展流刺網與三層網捕魚,絕盡之捕魚技
術與人性之貪婪將魚群一網打進導致漁業資源枯竭;不肖漁民
無視法令與民代關說於近海三海浬內非法拖網捕魚,更甚者
加以電流與底拖網為之造成海底生態嚴重破壞!據本會長期
觀察發現梧棲漁港有6組18艘拖網漁船經常在台中港南北防
波堤附近海域離海岸線100公尺內來回不斷拖網捕魚,因漁
船來回拖網靠近堤岸約50公尺嚴重妨礙釣魚活動,致使民眾群
情激憤幾乎暴發衝突!據悉上述漁船均為合法捕捉魩魚但應離
岸500公尺外實施作業,然而漁民嚴重違規而海上執法者竟然
力不從心束手無策!本會曾在梧棲港安檢所檢視回航拖網船漁
獲,赫然發現 所捕漁獲均為大量6尾一台斤之小比目魚與30
尾一斤之章魚令人心寒與憤怒!近海拖網致使魚類無法靠岸繁
衍;此種捕魚行為是殺雞取卵不但徹底破壞生態且與我釣魚民
眾經常發生衝突,倘若政府再不重視此問題之解決勢必將引發我
釣魚民眾與漁民之劇烈衝突、爭執!漁民申請核准捕撈項目與實
際捕撈項目不符是否合法?執法單位應如何管制避免漁業資源
浩劫?
2、漁民於近海沿岸到處24小時放置流刺網與未向地方政府申請私
設定置漁網捕魚,各河川與海洋交界出入口均私自設有定置漁網
捕魚嚴重妨礙水流,致使魚類無法靠岸繁。
3、政府每年編列龐大預算設置人工漁礁、放流各類魚苗均緩不濟急
抵擋不住漁民之不當捕撈!補助漁民油料卻帶來諸多弊端,撥補清理海底廢網經費遭致不當挪用且效果不彰!
十三、推動本案目的:
為大臺南漁民增加收入「研究新式一支釣漁法協助推動漁筏轉型釣具類漁業」提供漁民作業參考避免竭澤而漁;調查台南沿海適合置放人工漁礁區並監控漁民有否惡意破壞漁礁,研究評估規劃台南近海適合筏釣區,輔導近海漁船、膠筏漁民轉型休閒漁釣保護漁業資源,響應政府親水活動政策提倡正當休閒,帶動大台南地方觀光產業活絡經濟,降低國民犯罪率減少社會成本與維護海洋生態,增進政府與百姓感情暨提高商業行為創造三贏。
十四、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1、免經費補助輕鬆協助漁民轉型休閒漁業,增加漁民收入:
近海3海浬內非法拖網大多數為大型管筏,此類型漁船穩
定性與機動性高且甚為安全,因此一般釣魚民眾非常喜歡
租用此類型膠筏在近海垂釣;然而因一般漁船要轉型為觀
光娛樂漁船則漁民必須再投入龐大經費所以意願不高導
致轉型困難,政府若能同意本計畫則漁民無經費困擾且
政府不必編列預算增加財政負擔,如此漁船轉型休閒漁業
水到渠成,漁業資源確保指日可待!
2、提高漁民轉型意願,避免竭澤而漁:
本會會員若能搭乘漁船筏釣研,該船漁民必然有所收入
並能學習新式一支釣漁法之如何釣穫高價漁獲秘訣與體
會享受釣魚樂趣提高其轉型意願。
3、兼任海上尖兵降低海上不法行為機率:
海上處處有釣魚民眾監視企圖不法之民眾其必然有所
顧忌而達嚇阻效果。
4、守護人工漁礁避免破壞、降低廢網汙染節省公帑:
研究新式一支釣漁法民眾遍佈在人工漁礁週邊守護,違
法拖網漁船無法靠近作業,政府不必每年編列龐大預算
清理人工漁礁覆蓋之海底廢網。
5、船員與釣魚民眾明確區隔俾便管理:
全國目前考有船員證者多達數十萬人,然而真正上船擔
任船員者不到數千人,國內所有漁船大多僱用中國或外
籍勞工,政策導致民眾為搭乘漁船出海釣魚而考船員證
(政府應掌握所屬漁船數量與船員需求人數),造成假船
員真釣魚之亂象!核准本計畫可將船員與釣魚民眾明
確區隔便於管理。
(三) 評估指標:
1、 可彌補台南地區岸、海巡兵力之不足,運用本會優秀會員於出海釣研之際建立監視暨通報系統,俾利協助監控防範非法捕魚遏止漁業資源遭受破壞。
2、 運用本會員兼任「海上哨兵」不必付予公權力亦無經費編列補助困擾,海上處處有釣魚民眾監視企圖不法之漁民其必然有所顧忌而達嚇阻效果,漁船有民眾租用可增加收入漁民自然不必挺而走險政府何樂而不為?
※總之:懇請各位媒體先進明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