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釣 權 會」組 織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釣權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以爭取釣友權益,協調中央及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避免海洋及溪河資源枯竭,反應釣友心聲,並督促釣魚專區之誕生,提供釣友安全合法的釣魚環境,為政府廣拓財源及增加人民就業機會。
第三條 本會以台灣全島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所在地區,並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與學術界研究建議政府對溪、海禁漁期之實施以保護溪、海漁業資源。
二、辦理淨溪、淨海、淨灘活動,維護溪、海生態。
三、為眾釣友協助解決溪、海釣之衍生相關性問題及法律服務。
四、成立護魚基金專戶,辦理溪、海魚苗放流。
五、提供溪、海釣況資訊。
六、辦理國際性釣魚比賽。
七、承辦政府各級機關或民間團體委辦之各項釣魚比賽活動。
八、督促建請政府成立「溪、海釣魚專區」,提供釣友安全與釣況良好之場所。
九、建請政府相關部門做好河川管理嚴禁各事業生產單位排放未處理廢水污染河流、海洋影響魚源與國民健康。
十、建請政府做好漁民教育,督促政府嚴禁漁民非法於三海浬內拖網捕魚暨海岸防波堤與河川水流出入口設置定置魚網捕撈以及毒、電炸魚。
十一、建請政府輔導竹筏漁民轉業,改為休閒魚釣,協調政府優 先提供竹筏 漁民經營釣魚專區相關商業行為。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永久會員:即本會發起人。
二、榮譽會員:理念相同,維護溪、海生態有功者。
三、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不分男女性經申請並繳交會費即為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各溪、海磯釣隊(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代表兩人以行使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永久會員及一般會員、團體會員擁有此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壹個月前預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區分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由北、高兩市及各縣市選出五員任期四年。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會並設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常務理事七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常務監事一人。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侯補理事七人、侯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應由理事會提出。
組織職掌如左:
一、理事長負責會務處理,並與政府各相關部門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二、副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相關事務。
三、秘書長:負責會內一般行政業務與釣友權益事項處理。
四、財務長:負責會內財務收支管理。
五、常務監事:監督會務與財務支用。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乙人、副理事長三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乙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乙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乙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視需要增減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於北、高兩市及各縣市設置分會與各種委員會小組、釣魚隊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二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多數決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個人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第一年免繳年費),團體會員(機關、公司、行號)五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理、監事新台幣貳仟元,一般會員壹仟元,團體會員貳仟元,以上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三、會員或釣具行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五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092002325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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