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釣權會 -- 台北縣釣遊環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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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釣遊環境會議    首頁 > 公文公函 > 官方公函
  繼前在北縣府由消防局舉辦關於北縣海域磯岸釣遊活動危險天候管理方案,
及後在福隆東北角風景管理處續辦的會議。
  二次會議的目的,皆在討論如何防止惡劣海象時,如何規範危險釣場的釣魚活動。
  日前,再收到北縣府函通知,針對北縣釣魚活動,再開會議。
  與會單位除了公務主管機關外,也邀請了相關釣魚團體,這是好事,可以避免”非專業”指
  導,結果弄出令人啼笑皆非的規定。
本次會議最可喜的有二點:
1、 周鍚偉縣長決定將釣魚活動,交給觀光旅遊局主管,不再由農業或消防單位主導。
2、 觀光旅遊局由立委出身的秦慧珠出任局長,較能體恤民意。
參加會議的單位:中華民國磯探聯盟湯理事長,小雄雄,Tako,台灣釣權會.
會議發言簡要:
農業局的意見:釣魚的定義為何?
       港區如何規範?
       環境清潔如何管理?
交通部觀光局意見:自民國90年就開始討論釣魚是否應由”觀光局”主管,但是到現在仍未決
         定,其中又以宜蘭縣強烈反對由觀光局主管.主張由農業局(漁業課)主管。
         中央觀光局不同意北縣引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要求北縣以自治條
         例規範。
縣府法制局回覆交通部:不同意引用自治條例。
秦局長裁示:中央部會修法太慢,縣府決定引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本會意見:應將”釣魚活動”與”漁民撈捕”加以區隔,即將公告的”釣魚”改為”休閒釣
     魚”。
秦局屒裁示:可以提交縣府討論,目前公告文本為草案,定案前將再召開會議聽取釣魚團體意見。
本會意見:主旨內文所使用的”限制”文字過於強烈,為了避免日後執法單位擴張解釋,建議去除
     或修正為”規範”較為中性的文字。
縣府法制局回覆:該段文字是引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只是依母法照錄而來,而所
        稱”限制釣魚區域”是以負面表列公告不得釣魚區之外,皆屬可進行釣魚活動
        區”;所謂“限制釣魚時間”是明示“颱風及惡劣天候時,禁止釣魚”。詳細規
        定在公告主文第一條至第三條。
  為了保證這段”限制”的定義能明確,釣權會將請求縣府”將立法意旨”明確出具公文,廣為發放給北縣轄內的釣具行,以便防杜基層執法人員擴張法意,損害釣友權益。
  在三月前,將再陸續由北縣觀光局召開會議,以便相關辦法予以確立,釣權會將派員參加各
次會議,爭取最大的釣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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