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釣權會 -- 97031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會議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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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會議實錄    首頁 > 最新消息 > 會務公告
在廣大釣友的抗爭下,漁業法第41條已修正為:
本法所稱娛樂漁業,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
為應因娛樂漁船可戴客“兔礁作釣”,由漁業署陳副署長主持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草案會議。會議除邀集各縣市政府農業局及保險司,另有台灣釣權會、中華民國磯探聯盟、中華民國釣魚生態保育協會等釣界團體參予會議,會議自下午2點開始到6點30分許結束。各單位對於管理辦法草案熱烈激辯,目的在爭取最合理可行的規範。
本辦法將授權地方自治機關制訂『登島礁管理規範』並明訂保險事宜。在本次會議中,本會認為較有爭議之爭點如下:
一、本會提出取消“安全頭盔”列入母法成為必要安全裝備之議案。
  本會認為:現今“頭盔” 並無安全認證標準,因此對於落海後,能否有效保護釣者頭部,顯然有極大的問題!而戴頭盔落海,有可能因各種因素使得扣帶忽然極速緊勒釣者頸部,使得釣者頸動脈處受大力壓迫而昏厥(此為基本救生安全守則)。再者,如果釣者不幸落海,頭盔不明因素脫落,是否會造成保險理賠之爭議,損及釣者的權益?是為本會不同意將“安全頭盔”列入母法之安全必要裝備。
  中華民國釣魚生態協會及娛樂漁船協會則認為應將“安全頭盔”列入母法,成為安全配備之一。生態保育協會也同意“頭盔”確實不能保護釣者落海後之安全,而是用來防止釣者在船上碰撞雜物或防止釣者在礁上跌倒時頭部受傷之用。
  本會認為:以狀況嚴重程度比較:為了有可能跌倒碰撞受傷,而戴上有可能
  落海致死之頭盔。在保全生命上,孰輕?孰重?還請主管機關慎思。
  裁決:陳副署長裁示將二種意見並列,再行評估。
二、保險事項:娛樂漁船協會認,如果將現行船保與釣者之保險合併,將會增加船家營運成本,因此不同意合併保險,除非由保險業者另行設計新產品,且在不提高業主成本為前提。
  本會意見:只要能有效對上礁釣者之安全理賠達到一定保障,合併由業者投保或依現行分離保險皆可行。
三、權責機關:本辦法明訂由島礁主管機關為制訂『登島礁管理規範』之權責機構,包括是否核准跨縣市船籍經營島礁之權。
  本會意見:應以年度為基準,參考各縣市所屬島礁之上礁總量管制人數為基準,計算是否同意跨縣市船籍經營之依據。在所屬縣市船隻戴客總量低於島礁人數總量管制數時,地方自治機關不得否准他縣市船籍申請經營,以避免形成寡佔市場,損害釣者權益。
  再者,漁業法第41條修正之立法精神,除開放“娛樂漁船”可戴客登島礁之外,其條文“並未指定應(或得)由協會或相關組識採專案申請”為開放之原則,因此,自治機關應依法行政,於制訂『登島礁管理規範』時,不得用行政命令為資格限制。而應回歸娛樂漁業法之原則,由船家業者為責任歸屬之主體。
四、島礁公告:會議中,對於各縣市政府公告島礁之原則,應採負面表列或正面表列為之,尚無定論。
  本會意見:政府對於限制人民之規定事項,應以法律為之。且為了簡化作業程序及可執行性,關於各縣市公告島礁之行政命令,首重合法以及可行、明確。因此,漁政主管機關應明確訂立“開放島礁公告,應以負面表列為之”。即列舉“軍事、生態保育之島礁”,管轄內不屬前列餘均屬開放之島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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